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丙、丁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则下 列

admin2022-08-02  24

问题 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丙、丁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则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丁事后约定分别担保5万元和15万元,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丙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丁分担责任

选项

答案 AD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 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I.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 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f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 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 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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