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

admin2022-08-02  36

问题 (2016年真题)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

选项 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
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

答案 C

解析 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本案是复议维持后起诉的案件,如果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则法院应当告知其追加区政府为被告,如果董某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B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应当以区卫计局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就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因此具有管辖权。
D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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