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

题库2022-08-02  49

问题 (2017年真题)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B.二审法院可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C.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D.二审期间,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选项 A.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
B.二审法院可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
C.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D.二审期间,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答案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应当审理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本案,乙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不开庭审理检察院就无需派员参加,法院也就不需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A项错误。
《刑诉法解释》第3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只能全面审查,不能全面认定,根据“二审终审”原则,二审期间不能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事实,如果认定就侵犯了对方的上诉权,故B项错误。
《刑诉法解释》第401条的规定: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C项即使改判缓刑但实际上也将原本1年的由其徒刑变为2年由其徒刑,加重了乙的刑罚,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故C项错误。
《刑诉法解释》第392条: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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