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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真题)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
(2016年真题)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
考试题库
2022-08-02
10
问题
(2016年真题)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选项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
D
解析
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应将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为这个违法事实发挥了作用力的人,此即共同犯罪的价值所在。本案虽然确定了丁的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丙在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候,为伤害行为至少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作用,也应将死亡归属于丙,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A选项错误。
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为致人死亡的事实要么起到了物理的作用,要么起到了心理的促进作用,甲、乙、丙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负责,故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B、C选项错误。
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事实结果负责。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该原则是在无法确定因果联系时才考虑的,本案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三人属于同时正犯,才有可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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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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