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

admin2022-08-02  41

问题 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李刚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玲继承。后不幸抢救失败,老李死亡。李刚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李刚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如果李刚和李玲因为继承老李的遗产发生纠纷,李刚将姑姑李玲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李刚主张老李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则应举证证明公证遗嘱的存在B.如果李玲主张自己应按照老李的口头遗嘱继承郊区房屋,而李刚否认口头遗嘱的存在,主张法定继承,那么李玲对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C.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的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D.如果李刚主张作为见证的三名护士都是李玲的债权人,那么李刚需要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选项 A.如果李刚主张老李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则应举证证明公证遗嘱的存在
B.如果李玲主张自己应按照老李的口头遗嘱继承郊区房屋,而李刚否认口头遗嘱的存在,主张法定继承,那么李玲对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C.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的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D.如果李刚主张作为见证的三名护士都是李玲的债权人,那么李刚需要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答案 ABC

解析 考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民诉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BC项正确,D项中的事实则只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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