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市大康区林氏豆制品公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该市花蕾小学30多名小学生因饮用

练习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天康市大康区林氏豆制品公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该市花蕾小学30多名小学生因饮用了该豆制品公司生产的豆浆而集体食物中毒。区工商分局立即责令林氏公司停产停业,并随即对该公司的生产线展开调查。经调查,区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生产流程严重违规,决定暂扣营业执照,并罚款60万元。林氏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经审理,认为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林氏公司的复议请求。林氏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裁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本案应以区工商分局和市工商局作为共同被告B.原告只起诉区工商分局且不同意追加诉讼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市工商局列为第三人C.本案应由区工商分局对该处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D.市工商局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选项 A.本案应以区工商分局和市工商局作为共同被告
B.原告只起诉区工商分局且不同意追加诉讼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市工商局列为第三人
C.本案应由区工商分局对该处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D.市工商局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答案 AD

解析 ①AB选项,《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②C选项,《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5条第2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
③D选项,《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5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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