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50岁)乘坐公交车,因张某没有给其让座,便辱骂、殴打张某,造成了公交车内的

考试题库2022-08-02  47

问题 李某(50岁)乘坐公交车,因张某没有给其让座,便辱骂、殴打张某,造成了公交车内的混乱。司机孙某将公交车停下后,以言语喝止李某。李某感到受辱,便用车上的拖把将公交车的前玻璃打碎,并用拖把打击孙某。李某构成(   )A.破坏交通工具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寻衅滋事罪D.破坏交通设施罪

选项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寻衅滋事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具体危险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为要件。在本案中,李某将已经停下的公交车的前玻璃打碎的行为,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所以A项错误。同理,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所以D项也错误。
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李某在公交车内辱骂、殴打张某,造成公交车内混乱,有可能会影响公交车的驾驶,对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危险。但是,该行为并没有直接影响到司机的正常驾驶.其危险性没有达到与放火、决水的行为相当的程度,因此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只有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样,在孙某将公交车停下后,李某殴打孙某的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B项错误。
李某在公交车上,没有正当理由对乘客张某、司机孙某进行殴打。并对公共安全产生了一定的危险,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C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6905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