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从业资格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
最全题库
2022-08-02
9
问题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选项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甲、乙、丙3人就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只要3人都认识到伤害有致死的可能,就对现实出现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甲、乙都使用铁棒,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打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丙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也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共犯责任。故ABC项错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指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时(如轻或重,有罪或者无罪),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甲、乙、丙3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没有其他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所以不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64954.html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15年真题)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
(2018年真题)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
为在火车站实施爆炸以使公众产生恐慌,甲、乙、丙盗窃了爆炸物,购买了匕首等凶器。因
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对“凶器”有以下几种理解: ①凶器应该是能够杀伤人的
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
为在火车站实施爆炸以使公众产生恐慌,甲、乙、丙盗窃了爆炸物,购买了匕首等凶器。因
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对“凶器”有以下几种理解: ①凶器应该是能够杀伤人的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
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
随机试题
Thereasonhedidn’tshowupinthemeetingwas______hewasseriouslyill.A、wh
A.informedB.careerC.presentingD.relevantE.successfulF.effort
Mythsandlegendsofthesupernaturalshroudtheearlyhistoryofwriting,a
关于“划圈步态”下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又称偏瘫步态 B.是为代偿患侧膝关节
下列关于乳酶生的描述中,错误的是()A:是乳酸杆菌的活性制剂 B:用于消化不良
连续梁桥静载试验,边跨控制截面位于边跨的跨中。
A.急性胃炎 B.慢性胃体炎 C.胃癌 D.十二指肠溃疡 E.胃溃疡穿孔
“结构决定性质”是人们认识物质过程中获得的一条规律。下列事实不能用这一规律解释的
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有以下()项要求。A.尽可能与相交道路、广场和沿路建筑物
(2020年真题)某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为2亿美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