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付款。甲公司从承运人

题库2022-08-02  32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付款。甲公司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将相关单据交给了开证行的往来代理行。银行在审单时,发现提单上与信用证开证行的要求记载略有差异,遂联系乙公司询问是否放弃不符点,乙公司表示同意。银行遂对甲公司解付,并将相关单据转移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收货时,发现甲公司手中有两份正本提单,丙公司已经凭另一份提单将货物提走。关于该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与国际惯例,正确的观点有:A、该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信用证。B、根据诚实信用和善意履行的原则,银行在审单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时,有义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询问其是否放弃不符点。C、承运人在该案件中需向乙公司承担货物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额度的赔偿责任,然后承运人有权向丙公司和甲公司进行追偿,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甲公司在该案件中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

选项 A、该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B、根据诚实信用和善意履行的原则,银行在审单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时,有义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询问其是否放弃不符点。
C、承运人在该案件中需向乙公司承担货物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额度的赔偿责任,然后承运人有权向丙公司和甲公司进行追偿,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在该案件中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

答案 AD

解析 该题考察无单放货、信用证的相关规则。
A正确,UCP600规则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没有特别约定且经过银行同意的一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B错误,UCP600第16条b项规定: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但是联系并不是银行的义务。C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甲公司要了两份正本提单,导致乙公司拿不到货物,属于“CISG”第25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毫无疑问属于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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