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的李华娟因妈妈工作调动,拿着某县教育局开出的转学证到附近某学校报名注册但被

考试题库2022-08-02  17

问题 11岁的李华娟因妈妈工作调动,拿着某县教育局开出的转学证到附近某学校报名注册但被该校拒之门外。校方的理由很简单,就是与校长会议决定不相符,需要交纳2000元的择校费。李华娟同学由于家境并不富裕,交不起这笔钱,被迫在家失学达一年之久。后来李华娟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受案后,法院行政审判庭给予了高度重视,办案人员从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找有关部门调查、走访,并采取先防预后执行等措施,令被告学校立即接受李华娟人学。就在开庭的前一天,该校领导在充分认识自身错误的基础上,真诚、无条件地接受了李华娟入校。考虑到问题己圆满解决,李华娟也主动撤回了起诉。问题:(1)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这个案例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选项

答案

解析 (1)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2)这是一则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及有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责任。
①《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不得妨害李华娟作为公民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到校学习。
②《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因此可知,该校的收费规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③《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周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由此,李华娟状告学校的侵权行为符合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在本案中,该校领导虽然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真诚、无条件地接受了李华娟入学,但其侵权行为己造成李华娟失学达一年之久,理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而学校有关领导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3)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①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并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228537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