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5 月,玫霓、峰春、雅图 3 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练习题库2022-08-02  42

问题 2016 年 5 月,玫霓、峰春、雅图 3 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玫霓以货币出资 300 万元,峰春以厂房作价出资 500 万元,雅图以技术作价出资 200万元。2017 年 10 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盛达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董事长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决议。盛达公司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前 10 天通知所有股东,告知会议内容及议程。临时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表决时,玫霓、雅图赞成,峰春反对,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2018 年 8 月,盛达公司监事会在例行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总经理黄某擅自将公司 100 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使用,收取好处费 30 万元。因该亲属遇车祸死亡,致使该笔借款无法收回。2018 年 11 月 11 日,恒美公司以盛达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盛达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已知:公司章程未对表决权的行使进行规定;公司董事人数为 5 人。关于本案债权申报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D.债权人不积极申报便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选项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D.债权人不积极申报便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
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答案 CDE

解析 (1)选项A: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选项BC: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3)选项E:①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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