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某市金川区阳关办事处盖塘村村民。2012 年 2 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

免费题库2022-08-02  14

问题 马某系某市金川区阳关办事处盖塘村村民。2012 年 2 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东侧动工修建两层砖墙彩钢瓦房,建筑面积为 80.68 平方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位于该市银湖区)于 2 月 29 日决定立案调查,派人前往现场勘查、拍照,并对马某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马某所修建的房屋主要是供其生活居住使用。3 月 1 日 14 时 15 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是:责令马某在 1 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采取措施,并予以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就送达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 马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3 月 2 日 17 时 45 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通知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对马某所建房屋实施全面断电。3 月 3 日 14 时 30 分,执法人员当场宣布执行并制作了现场笔录。马某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并阻止执法人员强行拆除房屋。半天时间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马某所建的两层砖墙彩钢瓦房拆除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强制拆除马某违法建筑物的行为属于( )。A.代履行B.行政裁决C.司法强制执D.行政强制措施E.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

选项 A.代履行
B.行政裁决
C.司法强制执
D.行政强制措施
E.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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