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

最全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立兴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甲市E区),该公司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徐某任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向股东分配利润。由于行情不错,公司连续6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019年10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上,徐某请求分配利润,股东会作出决议:因公司要扩大经营规模,暂不分配利润。李某请求公司为其外债提供担保,徐某表示反对,但另外两位股东都表示同意。 会后,徐某以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徐某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甲市A区B.甲市B区C.甲市C区D.甲市D区E.甲市E区

选项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甲市C区
D.甲市D区
E.甲市E区

答案 E

解析 本题考核解散公司诉讼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据此可知,徐某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甲市E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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