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于某市的甲饮料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相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

admin2022-08-02  56

问题 设立于某市的甲饮料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相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 (1)7月1日将营改增前取得的仓库出租给某商场存放货物,出租期限5年,签订的合同共计含税租金30万元,签订合同时收取本季度租金1.5万元,其余的在租用期的当季收取。 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当年8月签订销售饮料合同50份,共记载金额8500万元。年终实现不含税销售额共计8000万元,销售货物的同时,一并取得送货的运费58万元(含税);购进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购货金额5500万元、进项税额715万元;支付销售货物的不含税运费2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销售货物的含税保险费和装卸费8万元,取得其他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全年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6200万元。 (3)“投资收益”账户记载:购买国债到期兑付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从境外B公司分回股息130万元,B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不考虑境外预提所得税) (4)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包含与某商业银行签订120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合同支付的银行贷款年利息60万元,与某企业(非关联企业)签订200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合同支付的年利息120万元,以及因逾期归还贷款支付的银行罚息20万元。 (5)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60万元和新产品开发费用120万元。 (6)发生广告费740万元,业务宣传费60万元,上年广告费超标20万元。 (7)全年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80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本企业残疾职工工资60万元),按工资总额的8%为员工分别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实际发生工会经费1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职工福利费12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了专用缴款收据。 (8)营业外支出实际发生额160万元,其中包括税收滞纳金35万元。 (9)当年10月,以饮料一批作价投资某批发商场,企业以往来款做账,该批饮料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生产成本为12万元。 (10)其他相关资料:①印花税税率:购销合同0.3‰、借款合同0.05‰、财产租赁合同1‰,除签订的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及借款合同(均未计算缴纳印花税)外,不考虑其他应税凭证印花税的计算;②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③不考虑房产税的计算。④不动产租赁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020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万元为单位,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选项

答案

解析 (1)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30×1‰+8500×0.3‰+1200×0.05‰=2.64(万元)
(2)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8000×13%+58÷(1+13%)×13%+20×13%=1049.27(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715+20×9%=716.8(万元)
应纳增值税=1049.27-716.8=332.47(万元)
简易计税办法应纳增值税=1.5×2÷(1+5%)×5%=0.14(万元)
(3)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32.47+0.14)×(7%+3%+2%)=39.91(万元)
(4)企业当年投资收益的计算:
投资收益=4+130=134(万元)
其中购买国债到期兑付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所得应单独补税。
(5)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全扣,向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额=2000×(60÷1200)=100(万元)
向银行支付的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200-120+100=180(万元)
(6)销售收入总额=8000+58÷(1+13%)+1.5×2÷(1+5%)+20=8074.18(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0×60%=36(万元),而8074.18×5‰=40.37(万元),故税前只能扣除36万元,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6=24(万元)。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400-24=376(万元)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74.18×30%=2422.25(万元),实际发生额=740+60=800(万元),
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另外可以将上年超标的广告费结转本期扣除,纳税调减20万元。
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740+60+20+8=828(万元)
注释:上述20万元和8万元为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和装卸费,运费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而销售货物支付的含税保险费和装卸费应全额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8)工资及“三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标准=800×14%=112(万元),企业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应该纳税调增120-112=8(万元)。
②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标准=800×2%=16(万元),企业实际发生14万元,未超过限额标准,允许据实扣除。
③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标准=800×8%=64(万元),企业实际发生25万元,未超过限额标准,允许据实扣除。
“三费”合计应纳税调增=8(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应调增=800×(8%-5%)×2=48(万元)
(9)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60-35=125(万元)
(10)对外投资应以公允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企业以往来款做账,不符合规定,应调增收入20万元、成本12万元。
(11)202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20万元可加计75%扣除,残疾人员工资60万元可100%加计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8074.18-6200-12-2.64-39.91-180-376-828+8+48-125-20(上年广告费)-120×75%-60=196.63(万元)
境外分回的利润先还原然后弥补境内的亏损,然后再根据税率差补税,即先还原、补亏,然后补税。
应纳所得税额=[196.63+130÷(1-20%)]×25%-130÷(1-20%)×20%=57.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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