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地处县城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企业所得

admin2022-08-02  54

问题 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地处县城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审核。2020年该企业的年度利润表(摘要)如下:2020年  单位:万元税务师对2020年度有关账户明细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1)将一批产品按市场价格换取材料,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的账面成本为40万元,不含税市场售价为56万元。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为:借:原材料  5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 800  贷:应付账款  232 800      库存商品  400 000(2)“营业外收入”为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现金3.39万元,未开具发票,相关的成本已结转至“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会计分录为:借:库存现金  33 900  贷:营业外收入  33 900(3)经核实费用类科目的明细核算,归集企业全年在费用类科目中核算的有合法票据的业务招待费为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万元。(4)“营业外支出”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灾区捐赠的90万元;二是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12万元;三是订购的一批材料因临时取消不再购进而支付给供货方的违约金3万元。(5)“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总额合计7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1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5万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项票据,上述各项支付均已在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核算。假定该企业2020年度尚未结账,其他业务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无递延事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所列资料,计算该企业2020年度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金额。(2)根据所列资料,计算该企业2020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缴(或退)企业所得税额。(3)作出2020年度相关调账处理。(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业务(1)应确认销项税额=56×13%=7.28(万元)
业务(2)应确认销项税额=3.39÷(1+13%)×13%=0.39(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7.28+0.39=7.67(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7.67×(5%+3%+2%)=0.767(万元)
合计金额=7.67+0.767=8.437(万元)。
(2)业务(1)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6万元,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0万元;
业务(2)计提销项税金应冲减收入0.39万元。
企业利润总额=416.39+56-40-0.767-0.39=431.233(万元)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6 500+56+3=6 559(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60%=3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6 559×0.5%=32.795(万元),
所以业务招待费需要纳税调增=50-30=2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6 559×15%=983.85(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9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431.233×12%=51.748(万元),
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灾区捐赠需要纳税调增=90-51.748=38.252(万元)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12万元。
支付给供货方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700×14%=98(万元),需纳税调增=100-98=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700×8%=56(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700×2%=14(万元),需纳税调增=15-14=1(万元)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1.233+20+38.252+12+2+1=504.485(万元)
应纳税额=504.485×25%=126.1 213(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6.1213-104.0975=22.0238(万元)。
(3)业务(1)调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应付账款  232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 800
业务(2)调账
借:营业外收入  33 9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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