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

最全题库2022-08-02  48

问题 (2018年真题)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计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仲裁委员会没有收集证据的权限B.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向小李支付过加班费,应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小李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D.用人单位应出示考勤表,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选项 A.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仲裁委员会没有收集证据的权限
B.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向小李支付过加班费,应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小李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用人单位应出示考勤表,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答案 A

解析 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作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集。选项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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