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

admin2022-08-02  48

问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超支);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 5 650元(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为( )。A.16515元B.15950元C.17000元D.15300元

选项 A.16515元
B.15950元
C.17000元
D.15300元

答案 C

解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 000×(1+3%)+5 650/(1+13%)]/(1-10%)×10%=1 700(元);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10 000×(1+3%)+5 000+1 700=17 000(元)。
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包括消费税本身的,所以要通过/(1-消费税税率)的形式,将消费税计入组成计税价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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