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 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

admin2022-08-02  29

问题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 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 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 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2016 年 10 月 10 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2016 年 12 月 1 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将一辆价值 10 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 年 1 月 20 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2)自 2016年1月1 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题述情况下,该保证合同以甲企业财务部门的名义签署,应属无效,所以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2)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在本题中,2016年 12 月 1 日梁某调查发现了该行为,截止到 2017 年 1 月 20 日尚未超过 1 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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