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真题)李某、王某、林某和郑某于2017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

考试题库2022-08-02  35

问题 (2019年真题)李某、王某、林某和郑某于2017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2019年甲企业发生下列事项:(1)1月,王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2)3月,李某发现林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同类的业务,挤占了甲企业的市场份额。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遭到林某的拒绝。(3)4月,郑某因个人原因退伙,从甲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5万元。8月,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2018年12月所欠的到期货款30万元。因无力清偿,甲企业要求郑某承担其中5万元的债务,郑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的债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合法。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合法。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郑某拒绝承担 5 万元的债务不合法。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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