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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出公告,拟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变
2017年5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出公告,拟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变
题库
2022-08-02
44
问题
2017年5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出公告,拟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变动如下:(1)新增条款“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的公司对外投资”;(2)将原条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修改为“连续12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3)将原条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2017年6月,股东A、B、C、D、E签订《合作协议》,约定5人结成联盟共同向甲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共同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在对于甲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甲公司对股东A、B、C、D、E的行为高度关注,并以未依法进行权益披露为由向当地证监局举报。经调查,截至2016年10月23日,上述5人共持有甲公司5.53%股份;至2016年11月1日,上述5人共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达到10.02%;至2016年11月27日,上述5人共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达到14.86%;上述5名股东的证券交易账户由A实际控制。2018年1月,当地证监局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A、B、C、D、E联合提议召开甲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提交以下议案:(1)《关于聘请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2)《关于选举庄××、曾××、朱××为公司董事,韩××、崔××为公司独立董事,袁××、孙××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候选人均非职工代表)。2017年8月,丙公司在自己的官网上发布《倡议书》呼吁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正式对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改选公司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授权委托书征集活动。甲公司查阅2017年8月4日本公司股东名册,未发现以丙公司名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因此对丙公司的行为提出异议。2018年3月,股东A继续增持甲公司2%股份,A、B、C、D、E,5名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了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丁公司(持股15%)。随后,丁公司以股东A增持股份的同时未按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为由向当地证监局举报;以A、B、C、D、E,5名股东的行为损害甲公司利益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5名股东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公告的3项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2)甲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2017年7月,股东A、B、C、D、E提出的两项议案是否均属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分别说明理由。(4)丙公司是否有权公开向甲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举报股东A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丁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该诉讼?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公告的3项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均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①根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本题中,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直接定为一部分对外投资可以直接由董事长决定,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②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公司章程修正案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连续12个月”,属于限制了股东法定权利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③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在本题中,公司章程修正案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即“2/3以上选举产生”,扩大了法定通过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2)甲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为A未依法进行权益披露。因为《合作协议》表明,A、B、C、D、E,5名股东通过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上述5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进行权益披露;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时,也应进行权益披露;而上述5名股东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又由于上述5名股东的证券交易账户由A实际控制,因此对A进行了行政处罚。
(3)①《关于聘请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根据规定,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②《关于选举庄××、曾××、朱××为公司董事,韩××、崔××为公司独立董事,袁××、孙××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4)丙公司无权公开向甲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独立董事或者股东,并不享有投票权的征集权。
(5)丁公司举报股东A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股东A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在增持后合计为16.86%(<30%),并未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6)丁公司无权直接提起该诉讼。丁公司是为甲公司利益,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该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丁公司应当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丁公司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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