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甲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实现餐饮营业收入770万元。

admin2022-08-02  21

问题 餐饮企业甲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1)实现餐饮营业收入770万元。(2)转让一栋房产。该房产是5年前由债务人抵债而得,当时冲抵的债务金额是650万元,此次售价800万元(该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3)授权境内中餐馆乙使用其字号,当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万元。(4)将一辆使用4年、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小轿车出售,售价19.57万元。(5)当月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41.82万元。甲企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甲企业餐饮营业收入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多少?2.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多少?3.甲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多少?4.甲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授权中餐馆乙使用甲企业字号能否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处置使用4年的小轿车呢?5.甲企业转让房产应确认的增值税税额为多少?

选项

答案

解析 1.
餐饮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故甲企业餐饮营业收入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770/(1+6%)×6%=43.58(万元)。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因此,甲企业销售使用4年的小汽车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3%)×2%=19.57/(1+3%)×2%=0.38(万元)。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43.58+7.14+2.83+0.38-41.82=12.11(万元)。

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故甲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1+6%)×6%=2.83(万元)。

4.
(1)甲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和授权中餐馆乙使用甲企业字号均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计税。因此,甲企业处置使用4年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小轿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5.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征税款。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所以甲企业转让房产应确认的增值税税额=(800-650)/(1+5%)×5%=7.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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