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由张某、李某、

考试题库2022-08-02  12

问题 (一)资料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由张某、李某、赵某作为发起人,通过募集方式设立。2017年,两公司因骗取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行为,被工信部处以暂停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申报资质的行政处罚,同时被财政部门罚款1.3亿元。经过整改,2019年1月,丙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4月2日,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合同,约定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结算。4月8日,丙公司依约发出货物,4月9日,丙公司向开户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4月20日,丙公司收妥款项。2019年7月,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戊公司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 20万元的支票,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和收款人名称,授权戊公司补记收款人,后戊公司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丙公司设立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合计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丙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A.20%B.35%C.50%D.60%

选项 A.20%
B.35%
C.50%
D.60%

答案 B

解析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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