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

资格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入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15万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3)甲具有何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选项

答案

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通过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可知,甲作为学校的会计,非法占有学校财物购买住房,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甲在审计时交代罪行,构成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甲积极退赃,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校长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其弟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甲应认定为贪污罪。(2分)
 理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①甲利用管理学校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吞乙归还的15万元公款,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2分)
 ②甲被聘为学校会计,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2分)
 ③甲采取虚列支出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2分)
 (2)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2分)
 理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①乙利用校长职权,指使不知情的甲挪用公款,供亲友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2分)
 ②乙是学校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2分)
 ③乙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说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2分)
 (3)①甲向审计机关主动交代了贪污的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2分)
 ②甲退还了15万元,应认定为积极退赃,属于酌定量刑情节。(2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xueli/92032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