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

最全题库2022-08-02  53

问题 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胸部。丙情急之下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甲、乙趁乱逃离现场。后乙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及相应量刑情节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分析】本题难度较大,考查考生“定罪量刑”的能力,涉及刑法的诸多知识点。刑事责任的认定、紧急避险、量刑情节、抢劫与盗窃的区分皆有所考查。
 (1)甲不负刑事责任。
 ①《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②甲在行为时未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2)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①《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且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或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②乙行为时已满16周岁,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甲随身携带的匕首致人轻伤,应承担转化型抢劫的刑事责任。
 (3)丙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①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丙为避免本人生命权利受到侵害,而不得已将陈某的胳膊拉在自己身前的行为,起因上存在严重危险情形,时间上正在发生,对象上损害的是第三人的权益,主观上是为避免危险,限制上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限度上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此丙不负刑事责任。
 (4)本案的犯罪分子是乙,其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如下:
 ①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乙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抓获的情况依然构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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