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

题库2022-08-02  20

问题 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己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合司。合同约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的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 (1)张某和李某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李某能否请求张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兰亭序》正本买卖合同,由于《兰亭序》正本在我国早已失传(据史料记载,只有唐朝李世民皇帝的陵寝中可能藏有——编者注)。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明知《兰亭序》正本在我国已经失传,而谎称有《兰亭序》正本,故该行为为欺诈行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可撤销合同,由于该买卖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故为可撤销合同。
(2)由于该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因此,李某是否可以向张某主张损害赔偿,关键要看李某是否在法定1年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问内主张撤销权,则该买卖合同转化为无效,李某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张某赔偿李某基于达成买卖合同所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李某没有在法定期问内行使撤销权,则该买卖合同一直有效,此时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精解】本案例涉及的法条主要有:《民法典》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2条(无效合同)、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本案例较为简单,只要掌握了可撤销合同,就可以迎刃而解。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xueli/91677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