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

题库2022-08-02  128

问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债权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较为简单,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离婚协议的效力、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分)
(2)①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分)
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3分)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3分)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2分)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分)具体分析如下:
①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②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3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xueli/92016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