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日,A市甲商贸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及10

免费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1999年10月2日,A市甲商贸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及10万元定金交给公司职员楚某,委托其到相临B市的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声明每台定价不得超过4000元。10月3日,楚某找到乙商场,出具了甲商贸公司的已添上购买空调内容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声称欲与乙商场签订一份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乙商场经过审查,认为楚某出具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均盖有甲商贸公司的公章,且真实无误,遂确信其有代理权。经过一番磋商,乙商场坚持空调的最低价为每台4 200元,楚某觉得甲商贸公司仍有利可图,便应允成交,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单价为每台4200元,并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乙商场应该代办托运,并于10月7日交货,10月10日付款。双方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7万元违约金。签约后,乙商场即组织货源,在10月6日将货交给B市第三运输公司承运,运货途中,第三运输公司司机韩某发现空调美观,便私自拿出一台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搭车同去A市的表弟史某,货按时到达甲商贸公司。10月12日,韩某将4 200元款交给了甲商贸公司,甲商贸公司确认了买卖合同效力的合法性。10月14日,甲商贸公司以楚某签订合同超越当初所授权的价格为由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货款,为此乙商场诉至法院,要求甲商贸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问: (1)如果乙商场要求甲商贸公司付款,甲商贸公司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2)空调的所有权何时起发生转移?为什么? (3)如何认定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的行为?为什么? (4)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该买卖合同最后是否有效?为什么? (5)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如何认定楚某与乙商场约定定金的效力?为什么? (7)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不予以返还定金?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楚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相对人乙商场善意、无过失,所以,楚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该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故空调的所有权自乙商场交付空调与第三运输公司时起发生转移。
(3)韩某将空调卖给其表弟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从买卖行为的性质上看,实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韩某只是承运人的受雇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韩某处分空调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4)该买卖合同最后有效。因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甲商贸公司事后接受了韩某交付的4 200元空调款,这实质上是甲商贸公司以其行为追认了该处分行为,这足以证明甲商贸公司对韩某的处分行为表示承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实施追认以后,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因此,合同有效。
(5)乙商场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约定超过定金数额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约定定金数额为10万元,这大大超过主债权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的部分无效。
(7)乙商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而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典》第49条(表见代理)、第51条(无权处分)、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第l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担保法》第91条(约定定金数额)。本题综合性较强,但难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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