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急需一批电脑,公司董事长张某便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

admin2022-08-02  47

问题 大地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急需一批电脑,公司董事长张某便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孙某找到海洋电脑公司,在大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大地公司的名义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80万元,并约定于7月20日交货。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海洋电脑公司向张某发出确认书要求大地公司对该合同加以确认。董事长张某在确认书上表明同意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希望交货日期改为6月12日,并由海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海洋电脑公司收到确认书后,表示同意董事长张某的请求。6月11日,大地公司收到了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6月10日,海洋电脑公司将该批电脑交付铁路部门运输,由于泥石流使71台电脑毁损,6月12日,大地公司仅仅收到29台电脑。之后,大地公司以海洋电脑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海洋电脑公司以大地公司不支付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问: (1)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后,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何认定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的法律性质?为什么?  (4)大地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为什么?  (5)71台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孙某是无权代理人,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该合同只有经过大地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2)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归于无效。因为大地公司已经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交货日期属于履行期限。既然大地公司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这意味着大地公司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因此,该电脑买卖合同因大地公司的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合同内容的重大事项的变化,因此该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4)大地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产生新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大地公司收到同意书,意味着海洋电脑公司的承诺已经生效,合同成立。
(5)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脑的损失由海洋电脑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本案中,约定送货上门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就风险转移问题另有约定,即风险自送货上门后现实交给买受人占有才能转移,因此合同约定海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在没有送货之前,电脑的损失应由海洋电脑公司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典》第25条(合同成立的确定)、第30条(实质性变更)、第49条(无权代理)、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公司董事长张某将想买电脑的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该告诉是否可以认定为张某授权孙某为其代理人?注意:“告诉”并不等于授权,因为授权行为必须有确定的授权意思,没有授权意思就不能认定为授权行为,因此,孙某属于无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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