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资格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请回答以下问题:(1)条文中“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哪些人员?(2)条文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形?(3)条文中“不退还”应如何理解?

选项

答案

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中的挪用公款罪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考生对挪用公款罪有十分详尽的了解,因此难度较大。
(1)“国家工作人员”包含:①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分)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3分)
(3)“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情形。(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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