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采购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成立了4人询价小组。理由:《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不妥之处:询价小组邀请了A、B两家供应商参加报价。理由: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不妥之处:询价小组要求A、B现场再次竞价。理由:《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不妥之处:询价小组按供应商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依次推荐成交供应商。理由: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5)不妥之处:采购人依据高分优先的原则确定了供应商B为成交供应商。理由: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