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招标人代表与抽取的专家可各为1人和6人,或2人和5人。(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共7人,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代表可以为1人或2人;专家可以为6人或5人。
2.评标价格是评标中进行价格比较和价格评分的基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和综合评估法评标,都需要计算评标价格。价格评分一般以评标价格为基础计算得分,其方法主要有公式法和区间法两种。公式法是用数学计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的评分方法。比较常用的有基准价中间值法公式、线性插值法公式和基准价低价优先法公式。
本题中,应采用基准价中间值法公式,具体如下:F1=F-|D1-D|/D*100*E式中,F1为价格得分;F为价格分满分;D1为投标价格;D为评标基准价;E为减分系数,即评标价格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应扣除的单位分值。该公式以评标价格等于评标基准价时为最高价格得分,评标价格D1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D的,都要在价格分满分的基础上相应减分。该公式多用于鼓励合理投标价格中标的工程施工和服务招标项目。货物招标一般不使用这种公式。
3.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招标项目概况中编列项目概算1000万元人民币。理由:应该单独编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说明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
(2)不妥之处:邀请的投标供应商由采购人指定。理由: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不妥之处: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两个以上A县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业绩。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不妥之处:投标保证金数额为15万元人民币。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本题中,该设备供货项目概算为1000万元人民币,即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5)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10时。理由:投标截止时间是指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和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截止时间,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本题中,该政府采购中心于2011年5月10日向教育局指定的5家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其投标截止时间最早应为2011年5月30日10时。
(6)不妥之处:开标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11时。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7)不妥之处:评标办法中的综合评价法的权重。理由: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小计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小计不得高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