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支票是由投标人签发,并委托其存款银行见票时无条件按票面标明金额从投标人账户转账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是一种商业信用票据,一旦投标人账户中没有足额存款,或支票设置密码和签发人印鉴与银行留底不吻合等,招标人将收不到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形式的,应确保在投标截止前将投标保证金划入招标人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支票复印件,作为评标时对投标保证金评审的依据。
(2)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因此,无须项目负责人的印章,B投标人投标文件有效。
2.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规定,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项目);(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3.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开标时视为有效。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招标人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