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D、E三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为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后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7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0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提出其他商务、技术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12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B单位的投标为有效标,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F单位的投标为有效标,投标文件中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