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

资格题库2022-08-02  17

问题 2011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2011年9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经协商,将借款数额由2000万元增加到2500万元。  同时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12年3月31日,但双方变更借款合同未征得C公司的书面同意。  2012年4月1日,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B银行于2012年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当日遭到A公司的拒绝。2012年7月15日,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到C公司拒绝。  【问题】  1.如B银行对A公司提起诉讼,如何理解该案件诉讼时效期间?  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诉讼时效期间应为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B银行于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B银行可以在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10日的期间内对A公司提起诉讼。
  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2年1月1 日至2012年6月30日。(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由于B银行和A公司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C公司的同意,因此C公司的保证期间仍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三)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债权人B银行未在保证人C公司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jzgc/97088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