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案中,承包商甲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将其中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甲构成违约。
(2)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1)承包商甲经发包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丁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1)发包单位向承包商甲提出索赔,甲以“不是自己施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
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功能要求;(2)工程范围;(3)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4)时间要求;(5)技术要求;(6)竣工试验;(7)竣工验收;(8)竣工后试验(如有);(9)文件要求;(10)工程项目管理规定;(11)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