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合同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要约邀请阶段,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发出要约邀请;
(2)要约阶段,投标人依据要约邀请,递交以投标函为首的投标文件;
(3)要约审查阶段,即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4)承诺阶段,即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
(5)合同签订阶段,即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1)中标人在中标后将合同全部内容转包给他人的行为不合法。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根据该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采购合同的全部义务转让他人,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后全部转让合同义务,则会导致未参与竞标的主体成了真正的中标人,如此则损害了招标的公平性;其次,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信赖中标人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信誉等,如果中标人转让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将由招标人可能不了解的主体履行,如此将损害招标人的信赖利益。因此,在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转让全部合同义务。
3.(1)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时间上的要求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内容上的要求为: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应该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合同的履行,是指对合同约定义务的执行。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合同履行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其包括:(1)贯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基本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适当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5)经济合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