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不妥之处如下。
(1)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不妥。正确做法:应调整为2013年10月9日。
(2)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的建设标准不妥。正确做法: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不妥。正确做法:合同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部分条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5)甲方承诺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正确做法: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而工程进度款则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
2.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总价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合同总价规定不符。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的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确认合同总价。
3.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般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