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供气公司位于N省B市C县工业园区内,有员工225人。法定代表人为甲。甲认为,公

admin2022-08-02  54

问题 A供气公司位于N省B市C县工业园区内,有员工225人。法定代表人为甲。甲认为,公司员工不足300人,没有必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技术人员乙于2010年通过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但未注册。乙被甲任命为公司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供气公司生产的煤气主要供市民及周边企业使用。该公司3号、4号焦炉煤气工程(简称焦炉煤气工程)于2009年8月取得C县规划局《关于A供气公司3号、4号焦炉煤气工程的选址意见》的批复,2010年12月取得B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A供气公司3号、4号焦炉煤气工程的批复意见》。焦炉煤气工程的主要设备设施包括:60万t/年焦炉2座,备煤、煤气净化、化产回收装置,50000m3稀油密封干式煤气柜(简称气柜)1座。气柜内部设有可上下移动的活塞。活塞下部空间储存煤气,上部空间有与大气相连的通气孔。正常生产状况下,活塞在气柜内做上升、下降往复运动,起储存焦炉煤气和稳定煤气管网压力的作用。气柜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气柜施工没有聘用工程监理。在气柜建设期间,未经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气柜顶部安装了非防爆的照明射灯、摄像探头等用电设备。2012年7月完工。施工完成后,没有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项目验收,施工的相关档案资料不全。2012年9月投入试运行后,A供气公司未对焦炉煤气工程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也未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验收,一直处于试生产阶段。至2013年9月25日,气柜试运行正常。2013年9月26日9时20分,气柜内活塞密封油液位下降,气柜活塞密封系统失效,煤气由活塞下部空间泄漏到活塞上部空间,气柜顶部气体检测报警仪频繁报警。乙多次将上述情况向甲报告,但未引起重视。气柜一直带病运行。2013年9月28日17时56分,气柜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气柜本体损毁报废,周边约150m范围内砖墙倒塌,约1000m范围内建筑物门窗部分损坏。爆炸导致气柜北侧粗苯工段的洗苯塔、脱苯塔以及回流槽损坏,粗苯泄漏并被引燃,造成火灾。该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29人轻伤。事故损失包括: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450万元,受伤人员的歇工工资260万元,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损失3800万元,清理现场的费用120万元,损坏建筑物的维修费用322万元,粗苯泄漏环境污染的处置费用65万元,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3万元,善后及丧葬抚恤金1150万元,事故罚款200万元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负责该起事故调查的应为(  )。A.N省安全生产委员会B.N省人民政府C.B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B市人民政府E.B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选项 A.N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B.N省人民政府

C.B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D.B市人民政府

E.B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答案 B

解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表5—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案例中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29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260万元+3800万元+120万元+1150万元+200万元=5980万元,因此,属于重大事故。故由N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jzgc/29551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