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

admin2022-08-02  24

问题 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3人死亡。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李某的刑事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B.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C.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D.应处以拘役

选项 A.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B.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C.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D.应处以拘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
《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2)釆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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