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项,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C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①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②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③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D项,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