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19年3月1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其中载明了招标项目的性质

考试题库2022-08-02  23

问题 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19年3月1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其中载明了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施工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须是本省水利水电总承包二级以上或外省总承包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建设奖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要求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在一张表上登记并签字。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工程质量标准优良,工期24个月,4月18日10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在答疑结束后,业主组织了各投标单位现场查勘。4月12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并明确原投标截止时间不变。开标时,由各投标单位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宣读各投标人 的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宣布了评标委员会名单。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开标时出现以下情况:甲投标单位是联合体投标,但其投标书中没有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乙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到场;丙投标单位自行提交三个投标文件;丁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开标前半小时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文件,将原投标报价降低了1%。评标委员会应该怎样对甲、乙、丙、丁四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选项

答案

解析 1.(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以下几个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①招标公告中对本省和外省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有不同要求是错误的,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②要求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字是错误的,因为按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③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④现场查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人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现场条件不了解无法提出问题:⑤招标人变更招标范围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人,且投标截止日期应相应顺延;⑥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应在开标时宣读。  (2)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如下:①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投标单位的文件不参与评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乙投标单位的文件参与评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议。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以及提交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接受其投标时,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其投标也是有效的。丙投标单位的文件不参与评审,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备选标,但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投标文件的否决其投标。丁投标单位的文件参与评审,报价以补充文件为准。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工程招投标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1)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①“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需是本省水利水电总承包二级以上或外省总承包一级企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②“要求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在一张袁上登记并签字”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③“4月1日发售招标文件,4月18日10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④“在答疑结束后,业主组织了各投标单位现场查勘”不合适,因为投标人对现场条件不了解也无法提出问题,现场查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人提问之前。⑤“4月12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并明确原投标截止时间不变”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4、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⑥“开标时,宣布了评标委员会名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投标的有效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故甲、丙投标单位的文件不参与评审。针对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情况,虽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条例未做明确规定,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内容,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故乙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仍然有效。《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故丁投标单位在开标半小时前递交了修改投标报价后的补充文件,投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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