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由某民营企业(发包方)投资建设的某商业

admin2022-08-02  37

问题 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由某民营企业(发包方)投资建设的某商业中心工程的施工项目。该工程地下二层,地上五层,建筑面积27000m2,合同价款8590万元,合同工期400日历天。施工合同中,索赔程序特别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方必须提出索赔意向书,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报送索赔申请书和相关资料,逾期提出视为放弃索赔权。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还约定承包方需垫资施工至地下室结构完成,其后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前期垫资款待主体结构封顶后付清,但未约定垫资利息;合同争议条款约定合同所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总承包方将土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某个体运输户。基槽验收合格后,个体运输户未拿到工程款,为此将总承包方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总承包方认为该土方工程属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拒绝付款。  事件二:在进行首层顶板的模板(架)施工时,发包方指令将首层以上各层标高由4.50m调到4.80m,但未提供经审图机构签章的设计变更图纸。总承包方即以变更指令不合法为由暂停施工,总承包方停窝工每天损失4万元。发包方在停工30天后办齐了变更审批手续,工程随即复工。5个月后,工程完工。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方提出了索赔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发包方以总承包方擅自停工构成违约为由,拒绝索赔签认。  工程竣工后,因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在工程结算、垫资利息、停窝工损失等方面争议较大,总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工程的垫资条款是否有效?总承包方主张垫资利息是否能得到支持?分别说明理由。  2.在事件一中,个体运输户要求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在事件二中,总承包方暂停施工是否合法?要求索赔是否合理?分别说明理由。  4.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工程的垫资条款无效。
  理由是:不允许垫资。
  总承包方主张垫资利息不能得到支持(或无效)。
  理由:合同中未约定垫资利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个体运输户要求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合法。
  理由:土方工程分包行为虽然无效,但已验收合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或支付)。
  3.总承包方暂停施工:合法。
  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提供审图机构签章的设计变更图纸)不得使用。
  总包要求索赔:不合理。
  理由:总承包方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结算阶段才提出索赔,按照合同约定,超过索赔事件结束28天(或逾期)后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索赔权。
  4.无管辖权。因为合同争议条款约定合同所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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