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地下一层,地上十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预应力管桩

admin2022-08-02  47

问题 背景资料某办公楼工程,地下一层,地上十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预应力管桩基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9 个月。按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预应力管桩工程分包给了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3-1 所示(时间单位:月),该计划通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在工程施工进行到第7 个月时,因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导致G 工作停止施工1 个月。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按期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据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赶工费索赔。根据合同约定,赶工费标准为18 万元/月。事件2:在H 工作开始前,为了缩短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原施工方案中H 工作的异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调整为等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成倍节拍流水施工)。原施工方案H 工作异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横道图如图3-2 所示(时间单位:月)。图3-2 H 工作异节奏流水施工横道图问题:1.施工总承包单位计划工期能否满足合同工期要求?为保证工程进度目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点控制哪条施工线路?2.事件1 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索赔的赶工费为多少万元?说明理由。3.事件2 中,流水施工调整后,H 工作相邻工序的流水步距为多少个月?工期可缩短多少个月?按照图3-2 格式绘制出调整后的H 工作的施工横道图。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1:(1)原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为:A→B→D→F→H计划工期为:3+5+4+6+11=29 个月满足合同工期要求。(2)为保证工程进度目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点控制关键线路:A→B→D→F→H问题2:施工单位不可索赔赶工费。理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导致G 工作停止施工1 个月,虽是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事件,但G 工作的总时差为1 个月,停工1 个月,对总工期无影响,施工单位无需赶工。问题3:(1)H 工作调整为等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后,流水步距K=1 个月。(2)原H 工作按异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时,流水工期为T=(4+1)+(2+2+2)=11(月);调整为等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后,流水工期T=(m+n-1)K=(3+5-1)×1=7(月);工期可缩短11-7=4(月)。(3)调整后H 工作的施工横道图如图3-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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