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2)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6)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