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承担责任划分
事件1: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
理由:是因建设单位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商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的增加。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10天,费用3000元。
事件2:工期延误3天应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20人窝工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理由:因为高于6级大风按合同约定属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3天。
事件3: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被冲坏的永久道路所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
理由:被冲坏的永久道路是由于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的大雨)引起的道路损坏,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责任。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为:30×30元=900元
事件4:应由承包商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费用。
理由:该事件的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事件5: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单位承担费用增加的责任。
理由:外部供电故障属于第三方责任,不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2天。
事件6: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的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理由:施工图纸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停工待图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3天。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费用为:(30×60×60%+9×1000×60%)元=6480元
2.建设单位应给予承包单位补偿费用为:
(3000+900+6480)元=10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