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索赔要求的判定
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此事件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责任。
事件2:索赔成立。因该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
事件3:索赔成立。这是因设计变更引发的索赔。
事件4:索赔成立。这是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工程延误。
事件: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
2.各事件工期索赔的计算
事件2:索赔工期5天(5月15日~5月19日)。
事件3:索赔工期2天。
因增加工程量引起的工期延长,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计算。原计划每天完成工程量:
4500÷10=450(m3)
现增加工程量900m3,因此应增加工期为:
900÷450=2(天)
事件4:索赔工期3天(5月20~22日)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工期索赔的范畴。
事件5:索赔工期1天(5月23日)
工程修复导致的工期延长责任由业主承担。
共计索赔工期为:5+2+3+1=11(天)
3.合理的索赔费用计算
事件2:(1)人工费:15×23=345(元)
(注:增加的人工费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
(2)机械费:450×5=2250(元)
(注:机械窝工,其费用应按租赁费计算)
(3)管理费:345×30%=103.5(元)
(注:题目中条件为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与机械费等无关)
事件3:可直接按土方开挖单价计算
可索赔费用为:900×4.2×(1+20%)=4536(元)
(注:此处与按FIDIC条款计算不一样)
事件4:费用索赔不成立。
(注: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承包商窝工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事件5:(1)人工费:30×23=690(元)
(2)机械费:450×1=450(元)
(注:不要忘记此时机械窝工1天)
(3)管理费:690×30%=207(元)
合计可索赔费用为:345+2250+103.5+4536+690+450+207=85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