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中的索赔合理与否判定如下:
事件1费用索赔成立,工期不予延长。因为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预见的,但该工序未处在关键线路上。
事件2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索赔不成立,因为该工作属于承包商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事件3费用索赔成立,工期不予延长,因为设计方案有误,但该工序未处在关键线路上。
事件4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长,因为异常的气候条件的变化承包商不应得到费用补偿。
2.2003年四季度监理工程师应批准的结算款额为:
710×(0.15+0.28×116.8÷100.0+0.18×100.6÷100.8+0.13×110.5÷102.0+0.07×95.6÷93.6+0.09×98.9÷100.2+0.04×93.7÷95.4+0.06×95.5÷93.4)万元=(710×1.0588)万元≈751.75万元
3.所发生的维修费应从乙方保修金(或质量保证金、保留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