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劳务分给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单位进场

admin2022-08-02  18

问题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劳务分给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后,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施工人员的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上报备案。某月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款拨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自行发放,其中木工班长代领伐木工工人工资后下落不明。问题:指出事件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按照劳务实名制管理劳务公司还应该将哪些资料的复印件报总承包单位备案?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妥之处一: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款拨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自行发放;
正确做法: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企业劳务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不妥之处二:木工班长代领伐木工工人工资;
正确做法: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替多名农民工代领工资,以避免出现“包工头”携款潜逃。
不妥之处三: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后,将劳务施工人员的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上报备案;
正确做法:劳务人员的身份证等复印件的上报备案应在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前。
(2)劳务实名制管理劳务公司还应该将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报总承包单位备案: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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