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

练习题库2022-08-02  17

问题 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选项 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答案 C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A项,张某与王某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B项,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C项,张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所以,王某无权拒绝张某探望儿子。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D项,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因此,选择C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gongwuyuan/87000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