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2014年9月1日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乙企业于2014年

admin2022-08-02  26

问题 甲企业于2014年9月1日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乙企业于2014年9月5日发货,在运输途中,乙企业得知甲企业被受理了破产申请,但是乙企业没有及时表示取回货物。在货物到达甲企业后,甲无力支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B.乙企业不可以行使取回权C.管理人收到货物,只是处于保管人地位D.乙企业只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E.乙企业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选项 A.乙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B.乙企业不可以行使取回权
C.管理人收到货物,只是处于保管人地位
D.乙企业只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E.乙企业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取回权。只有在途标的物可以行使取回权,本题出卖人乙企业没有在运输途中行使取回权,则在标的物到达甲企业时,就丧失了取回权。乙企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gongwuyuan/866012.html

最新回复(0)